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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衢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

发布时间:2025-04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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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《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》来了!

9月22日,《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》正式向社会发布并实施。《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》(衢政办发〔2017〕70 号)同时废止。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此次《规定》主要修改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: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

一、放宽省外人员落户条件

为贯彻户籍制度改革要求,进一步放开、放宽城镇落户条件,大力推进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,取消人员来源地不同的落户条件差异,将《暂行规定》中涉及外省户籍人员落户时需满足“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”条件予以取消。

二、放宽亲属投靠落户范围

为体现落户政策的民生关怀,进一步将城镇地区内的投靠范围扩大到四代直系亲属、配偶或配偶父母,允许在直系亲属所有的房屋产权内落户,将《暂行规定》中涉及此内容的原条款删除后,直接适用《省户规》 第五十四条规定。

三、放宽人才落户范围

为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市创业生活,将人才范围从原高层次人才放宽至高校毕业生、职业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;将专业技术人才范围放宽至具备初级以上职称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(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)

调整稳定住所条件范围

为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,规范政府租赁用房使用,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政策要求,将廉租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,取消《暂行规定》中对“廉租房”一词的使用。

修改户口登记中的城镇定义

为实现与全省其他地市的户口迁移政策统一,根据《省户规》就城镇地区的定义,将《暂行规定》中原“城镇”的定义内容进行调整。(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)

衢州市户口迁移登记规定

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,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,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,根据国务院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》(浙政办函〔2019〕70号)等文件精神,按照“最多跑一次”改革对户口迁移审批和户籍服务事项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(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)

一、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,取消农业户口、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、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,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,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。

二、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下列人员,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:

(一)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员;

(二)取得由政府提供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;

(三)租赁出租房屋(指经当地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)的人员。按第(三)项租赁出租房屋申请落户的,应在落户地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。

三、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,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:

(一)被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事业单位调入、录用的人员;

(二)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;

(三)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。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

四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,可以申请在城镇落户:

(一)高校毕业生、职业院校毕业生、留学归国人员;

(二)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,高级工、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。

五、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、道德模范、优秀农民工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,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。

六、符合上述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规定申请落户的,迁移人员应当在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;无合法稳定住所的,可以在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亲友户内落户,或者在就业单位、社区集体户内落户。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)、父母可以随同迁移落户。(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)

七、因土地征收、房屋征迁、房屋产权转移、离婚等原因,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,且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,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县(市、区)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;无处投靠的,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或社区集体户。

八、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毕业生、退役军人、随军家属、归正人员、华侨回国定居、港澳台人员的迁移落户,按国家、省、市相关规定办理。

九、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、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,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,由当地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。

十、办理户口迁移事项,应当由户主或迁移人向本市户籍窗口或通过网上办事平台提出申请,并提交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以及与户口迁移相关的证明材料。对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,无需另行提交。符合条件、证明材料齐全的,且不需调查核实、上报审批的事项,应当当场办理;对需调查核实、上报审批的事项,主要申报材料齐全,次要材料有欠缺的,可先予受理,申报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、补齐材料;对不符合条件或主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,应当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。(联系获取衢州城市落户方案叶老师:18069763917 【微信手机同号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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