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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5-04-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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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,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23〕41号),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浙江省内落户可联系叶老师【微信同号】:18069763917

、人才落户

中等职业学校(含技校)毕业人员、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国家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人员,允许本人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。

具有大专以上学历、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人员,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。本人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、城镇地区家庭户籍亲友处、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,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可申请投靠迁入。浙江省内落户可联系叶老师【微信同号】:18069763917

二、投靠落户

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。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,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;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,放宽至未婚子女。

放宽市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。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的,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的直系亲属、配偶、配偶的直系亲属、子女的配偶。浙江省内落户可联系叶老师【微信同号】:18069763917

、合法稳定就业落户

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,连续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三个月的,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在城镇地区申请落户。

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。来本市就业并已在本市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,申请落户时,其长三角“三省一市”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。

、租赁落户

租赁本市城镇地区商品住房,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的,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持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》等材料在租赁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。

五、居住证转户籍

在浙江省范围内连续居住登记满六个月,持有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的,允许本人凭居住证在城镇地区居住地申请落户。浙江省内落户可联系叶老师【微信同号】:18069763917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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